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等語, 其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作為交易決定因素之一,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事業之經營實績評價等用語,如 全國、唯一、首創等字眼形容,應提出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證明之。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排油煙機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速x立公司違反公平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0日第1031次委員會議通過,速x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速x立公司)於銷售「大約翰排油煙機」廣告,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命速x立公司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速x立公司自99年3月至100年1月22日止,分別於雅虎部落格網站及台灣黃頁網站刊載系爭廣告,宣稱「全國、唯一、首創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予人印象為全國僅有速x立公司一家生產變頻排油煙機,且該排油煙機是全國「唯一」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其具體程度已足以引發交易相對人特定認知,進而為交易之決定。就前揭廣告宣稱,速x立公司係提出所產製大約翰排油煙機於98年11月17日取得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為據,並經標檢局表示,該排油煙機係採用直流變頻馬達,且為國內製造。惟據瓦斯器材同業公會表示,目前國內市場上直流變頻排油煙機之品牌,有速x立公司生產之大約翰排油煙機,及志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多德仕抽油煙機。公平會又查多德仕抽油煙機於99年10月19日亦已取得標檢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且為台灣製造,足證自99年10月19日迄100年1月22日期間,系爭廣告宣稱「唯一」通過持有商品檢驗證書及「市面上家用變頻排油煙機,台灣生產製造的只有一家」與事實不符,核屬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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