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部分開店商家公然收受人民幣,中央銀行已加強宣導不得以人民幣交易且印製「人民幣請兌換為新台幣」宣傳手冊,盼大陸來台觀光人士、本地店家遵守,若開店商家真的有「不得不收人民幣」的理由,則可向台銀申辦外幣收兌業務。

未來3個月央行將加強宣導,宣導期滿11月起中央銀行將協同警察機關主動查緝,若有開店商家被檢舉違法收受人民幣,就是違法,將依規定予以沒入。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3 條
人民幣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者,其持有人得向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金融機構)或外幣收兌處(以下簡稱收兌處)進行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
前項金融機構或收兌處,以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者為限。
第一項得進行之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以前項金融機構或收兌處經許可得辦理之業務範圍為限。
非經許可,不得辦理任何與人民幣有關之業務。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第 19 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而為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之業務行為者,其人民幣及價金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金融機構及收兌處違反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三章之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新聞稿

本行已加強宣導不得以人民幣交易

一、為提醒商家不得直接以人民幣作為交易媒介,本行除已於本(100)年6月16日發布新聞稿外,後續並加強宣導如下:
(一)對來台陸客之宣導。
除已洽交通部觀光局於相關陸客來台宣導手冊或摺頁,加註應先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後再消費等提示外,本行並另印製宣導文宣,經徵得觀光局、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協助,已透過下列管道發送:
1.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北京辦事處-轉送北京、上海旅行社。
2.松山、桃園及高雄三處機場旅客(遊)服務中心-提供旅客索取。
3.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市服務站等10個發送入出境許可證窗口-由旅行業者攜回轉交來台陸客。
(二)對本地商家之個別宣導。
1.個別查訪並函請注意。
對媒體披露或民眾指稱似有收取人民幣之商家,已分別派員訪談並發函促請依規定辦理,鼓勵其向臺灣銀行申辦外幣收兌業務。
2.依據觀光局提供陸客停留或購物之商家資訊,先擇台北地區,分批派員實地宣導,並歡迎其向臺灣銀行申辦外幣收兌業務。
(三)透過媒體之公開宣導
為加強民眾對人民幣應先兌換再購物之認知,已分別製作廣播宣傳帶及宣導短片,透過電台及電視台之公益時段播放。
二、俟持續宣導一段期間後,本行將依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同查核。如經查商家有違反情事,將依規定予以沒入。

以上資料來源:中央銀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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