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消保官於100年7月21日會同衛生局,無預警查核市區連鎖冰飲品販售業者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主要針對工作人員手部、冰塊儲存及原料包裝等項目稽查,現場將冰塊、茶葉及容器等抽樣攜回化驗;本次查核結果尚未發現連鎖冰飲品業者之冷藏及冷凍櫃等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但發現標榜不使用濃縮果汁的連鎖冰飲品業者冷藏過期之鮮百香果汁,7天保存期的百香果原汁,竟然已經過期三天市府查核人員已當場命下架,並封存攜回檢驗。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 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以下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市府消保官查核夏季冰飲品消費安全

為因應夏季冰飲品需求暢旺,高雄市政府於7月21日指派消保官會同衛生局等人員無預警查核市區冰飲品販售業者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市府消保官表示,市府衛生局已針對市售飲、冰品及作業人員手部及環境器皿抽查,第一階段共抽驗156件,檢驗結果6件不符合規定,合格率96.2%,衛生局已責令不合格業者限期改善其作業環境,並將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本次實地查核市區多家冰飲品業者,主要針對工作人員手部、冰塊儲存及原料包裝等項目稽查,現場將冰塊、茶葉及容器等抽樣攜回化驗;本次查核結果尚未發現業者之冷藏及冷凍櫃等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但發現某業者冷藏過期之鮮百香果汁,市府查核人員已當場命下架,並封存攜回檢驗。

高雄市政府呼籲業者應使用合法原料,並注意製程環境衛生及容器衛生,市府將持續無預警稽查,另消費者對於夏季冰飲品若有疑義,可向市府聯合服務中心或衛生局洽詢,免付費電話:1999。

以上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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