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所並未核發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等相關醫事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美容業者不具醫師合法執照,就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以電燒、雷射儀器處理,或使用藥品具「侵入性」行為,只要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醫療行為皆屬。美容業者業務範圍應從事人體表面化妝美容,如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未有侵入性,以傳統習用方式,不受醫師法限制。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 15條

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開業申請,其申請人之資格、申請程序、應檢具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第 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 86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凡醫療工作涉及診斷、處方、手術、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均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又醫療儀器如具有雷射功能係屬醫療核心業務,應由醫師親自操作。行政院衛生署所核發醫事人員類別並無所謂「光療師」、「美療師」及「醫師助理」相關證照,故該等人員均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醫師如至其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須依規定事先向衛生局報准後始得為之。北市衛生局將對轄內執行醫學美容業務診所,全面展開清查,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查處。

對於醫療過程中的爭議解決,係屬專業認定之法律問題,最終仍應由司法機關裁判認定。衛生局依據「醫療法」第99條及「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規定,設有醫療爭議調處小組,調處委員由具法律、醫療專業之第三公正人士擔任,民眾若發生醫療爭議事件亦可向衛生局申訴,做為醫病雙方溝通之另一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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