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都會地區大多為住商混合區,住家附近通常都會有各式各樣的開店商家,其中讓居民受不了的店家,尤其是卡拉OK、海產攤、寵物店等,營業噪音和異味,讓不少居民受不了。

以往稽查單位會針對初犯業者會先給予「限期改善」,如屢犯不聽才會開罰,因此有業者利用更換公司名稱或負責人的方式,逃避有關單位的稽查或開罰,因此稽查單位會針對此逃避罰則心存僥倖的開店商家,100年4月起開始祭出鐵腕,只要是同一地址,如第一次查獲營業噪音和異味違法,也會對接手的負責人處份,以達嚇阻效果。

 

法院噪音和異味有關判例

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裁決認為披薩店機具的噪音影響屬實,判決店家賠償十萬元,白天製作披薩機具產生的音量,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不得超過全頻五十分貝、低頻卅分貝,降低音量,晚上十時至翌日七時不得有聲響入侵張姓婦人住所。
 

基隆地方法院97年11月裁決洗衣店噪音雖未超過標準,但依「住宅區內商業行為不得侵害和干擾他人環境安寧」,仍判決洗衣店應賠償2800元精神撫慰金。
 

相關噪音管制法規

 

都市計畫中之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醫院是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於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燃放爆竹。 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及其他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7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
標準:
一  工廠 (場) 。
二  娛樂場所。
三  營業場所。
四  營建工程。
五  擴音設施。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第15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一  工廠 (場)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  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營建工程,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  擴音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  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
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
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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