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前我在大學旁租騎樓擺攤做生意,是跟店家(二房東)租的,一個月一萬元押金二個月,營業沒多久,警方來開了一張勸導單,說以後不可以在這裡擺攤,再擺就要開單了,隔沒幾天果然警方來開了一張罰單,我評估一下收益後,決定無法再做下去,畢竟我跟人家租還要繳罰單,這樣下去那受得了,當初店家(二房東)沒跟我提會開罰單,跟店家(二房東)提他也不負責,我決定還是另外找地方好了,月底的時候,我就向店家(二房東)說我不租了,然而店家(二房東)確表示我這樣是提前解約要賠償押金二萬無法退還,實在覺得付他二萬很不合理,我監持不付要他還押金,他堅持不讓我搬東西,後來講一講店家(二房東)就說不然就算一個月租,我實在很不想付這個冤枉錢,但還要做生意最後還是給他扣 一個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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