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法開保後,有些人認為根本用不到健保,乾脆就不加入,就算健保局對未主動加入健保者,勸導並主動逕予投保,但有些人繳了兩、三個月保費後就又遷出投保單位沒在加入健保。其中沒加健保者以年輕力壯的自營老闆、和長年在大陸生活的台商占大多數。

全民健保法乃強制法,全民都需加保,故健保局96年3月決定將依全民健保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針對經過健保局主動逕予投保兩次,如果仍然退保拒絕投保,第一次將處三千元罰款,且可按月新增罰款一千元,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另也要追討過去未繳的健保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
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
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一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
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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