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商品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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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李先生向購物網站購買電視,但收到電視並沒有收到發票,疑該購物網站有漏開發票之嫌?

國稅局表示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屬於營業行為,依法開須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然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因此,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如果購物網站已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在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再行寄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屬營業行為,依法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網路開店商家若想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網站應在明顯處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讓消費者明瞭。但若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予消費者。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說明:
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故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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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最近透過購物網站購買1台價值2萬元的電視,但僅收到電視而沒有收到發票,該購物網站是否漏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然屬於營業行為,所以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但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先生向購物網站購買的電視,如果該購物網站已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則購物網站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如果超過鑑賞期,仍未收到統一發票,可以洽詢該購物網站索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網路購物消費與向實體店面購物消費相同,購物時所索取的統一發票同樣可以兌獎喔!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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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交易的賣家其營利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開店商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商家,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還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營網路交易住家兼營業地點省稅之法

住家兼營業地點,因各行各業皆有所差異,稅捐機關只能就個別的案件加以認定判斷,網拍賣家若不想繳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地價稅,就要向稅捐機關舉證屋內未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稅捐機關會查證有沒有作為商業用途的「事實」。

 如是網拍業稅捐機關會根據網拍賣家在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上所留下交易紀錄及商品,查證家中堆放的商品是否雷同,認定是不是作為商業用途,如是商業用途,稅捐機關會依據實際作為營業用途和堆置貨物的面積來改課較高額的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不會全部住家房地都被課以重稅。 

ps:房屋改課營業用房屋稅和地價稅,營業用途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若以屋內30坪計,部份作為營業用途,依規定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算,一年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計約至少增加1,200元以上,平均一個月要多付100元以上稅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省稅之法是,業者如不想為了網拍而讓房屋稅和地價稅提高,可另地作為堆貨地點,住家純作為辦理營業登記和營業的處所,即使被抽查也會因未在家中堆貨,會以最低面績算,可有效降低被改課較重稅負的面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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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全面檢視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稅籍管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即日起施行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之清查作業,全面檢視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是否已依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同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盡速補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以免觸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網拍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生意好,或是當地已有些知名度,不要以為經營的是小生意就心存僥倖不想去設籍課稅。另千萬勿走旁門左道想要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若被查獲將予以較重之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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