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若經稅捐機關核為可核定營業稅不須開立統一發票,店家如嫌所核定營業稅過重,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稅捐機關將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通知限期繳納外,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收受,將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不用、轉用統一發票或拒收營業稅繳款書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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