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有一卡拉OK店公開提供「盜版歌曲」伴唱消費,店家負責人被花蓮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本案值得全台設置有卡拉OK伴唱機,供客人唱歌娛樂,且未購買「公演證」的業者注意,以免為了幾首歌曲就吃上官司。

一般卡拉OK店或提供投幣式伴唱的小吃店、餐飲店,都必須要購買「公演證」,才能讓客人點唱,店家如果是與出租卡拉OK伴唱機的業者拆帳平分伴唱機的收入,也一樣要付費,才能讓客人點唱。依95年9月1日修正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演出的法條,違法的業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想合法使用營業用伴唱歌曲,可透過「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音樂仲介協會」與「中華民國電腦伴唱機公開使用人協會」按時購買「公演證」,就可獲取歌曲授權,合法提供伴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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