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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台北市國稅局將其中的「服務費」,認定為小費,要將這筆金額轉列其他收入項下課稅,xx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案。

在餐飲業行之多年的「外加收服務費」,台北市國稅局將「服務費」認定為代收代付性質,社會上俗稱的「小費」,並無法令依據,且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139號中,對於服務費及小費的差別,也作成服務費是實際的營業收入,服務費與代收代付,純由員工獲取小費,迥然不同的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餐飲業與員工間為僱傭關係,消費者給付服務費時,並沒要求業者需將服務費轉給員工,所以服務費與小費有別,「服務費」應屬營業收入。因此判決公司勝訴,台北市國稅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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