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4月有人向台北縣環保局檢舉,台北縣新莊市一油炸臭豆腐小吃店臭氣撲鼻,於是北縣環保局95年4月20日派員到場稽查,並採集臭氣樣品;經環保局檢驗,臭氣濃度比法定排放的標準十高出三倍之多,高達卅,因此開出一張十萬元罰單,並要求限期改善。油炸臭豆腐小吃店業者覺得很冤枉,認為所測得的臭氣濃度,不全都是因他的臭豆腐所引起,因此提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9月判維持罰鍰處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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