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有些業者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參考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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