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計畫要做一開幕促銷活動,促銷活動的內容為來店買我們的產品,每週抽出一位幸運消費者可得到王建民的限量公仔一座,問題是如果這樣做會不會有侵權問題?

你們所籌備的開幕促銷活動會牽涉商標權,著作權及肖像權,三種權利使用範圍。

1.商標權:王建民的限量公仔必須是經授權的正品而非仿冒品才行。

2.著作權:你所發送用的文宣品中,必須是你自行製作的相片或圖文描寫,如果有牽涉到使用既有的文件內容圖片或照片,因牽涉重製他人著作故須取得製作所有權方的授權使用才行。如果你是自己對王建民的限量公仔拍照,可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經正常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上的問題。

3.肖像權:我國目前並沒有針對肖像權有特別規定,一般所謂肖像權是屬民法第十八條一般人格權的一種,
只有在不當的利用肖像,產生負面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故若無營利行為,且是善意的使用,導致的結果是對肖像權人有利的,並無損害王建民的名譽與利益,是不會有多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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