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單幫客入境報關須知

一、申報
(一)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1、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
2、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4、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5、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6、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7、有不隨身行李者。
8、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二、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一)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1、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一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2、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3、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二)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三、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3、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4、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4、規定辦理稅放。
6、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二)不隨身行李物品
1、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2、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4、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時,應如何申報?

入境旅客報運進口後送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准許進口類,並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者,通稱不隨身行李或後送行李,此項後送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相關欄位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如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後送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期報關則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200元,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年內檢具提貨單及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如何辦理通關提領手續?

(一)後送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辦理報關,其通關手續與一般貨物進口報關手續相同,即應填具進口報單(G1)並檢齊報關必備文件向行李進口地海關申報。報單上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旅客入境日期、入境班機、護照或入境證字號及在華地址,同時在貨名欄中除報明貨物名稱外並應加註「後送行李」字樣。
(二)報關時須檢附之文件包括:
1.提貨單
2.護照或入境證(或居留證)
3.機票或船票(或到達證明)
4.受委託非報關業者,尚須備妥身分證供查。
(三)此外,1.身分特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如欲取得海關從寬處理,尚須檢附其他機關之證明文件(例如: 僑務委員會、外交部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2.物品總值逾美幣2萬元,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電話02-23510271)核發輸入許可證等,經核對檢附之文件無訛後,由海關收單檯憑以收單處理。


海關進口稅則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第5條
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
稅配額之物品外,按一○%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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