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切記還是要申報營業稅

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僅經營單項補習業務,依法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業者還是應將「免稅銷售額」填寫至營業稅申報書(403表)中第12欄位,並計算不得扣抵比率後,申報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仍應按期申報;若無按期申報稅捐機關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9條規定,逾期申報者,可處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核准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若有經營補習及銷售書籍、CD等業務二種業務,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務或勞務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另銷售書籍、CD等業務非屬「教育勞務」則無上述免開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是銷貨收入應課徵營業稅,業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

凡是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者,雖然補習費得以免開發票免繳營業稅,但依營業稅第35條規定,所收之補習費,最好還是開立「普通收據」或是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給學員,作為入帳憑證及申報營業稅之依據,才能避免若遭人檢舉的漏稅被罰情事發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5條(營業稅之申報方法)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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