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全球的有機風影響,有機蔬果當紅,最近幾年台灣市面上有機專賣店愈開愈多,市面上也充斥著「有機」、「生機」、「有生機」、「自然生態農法」、「無毒栽培」等標示的生鮮蔬果,大部份業者自稱販售的是有機蔬菜,所以其價格是ㄧ般蔬菜市價的2倍以上。如販賣業者認為有機可乘,使用足以混淆視聽的標示及說明,吸引消費者購買未經過合格認證的有機蔬果,如有商品貼著中華有機農業協會(COAA)認證之標章,但並非合格驗證單位,將觸犯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
第 24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原產地。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第 25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原料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品為二種或二種以上原料混合或加工時,依其含量由高至低標明原
料名稱。
二、除水及鹽外,得以有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原料之項目。
第 28 條
具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
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並展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之標示,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
第一項所定原產地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公布 )
第 27 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應自本法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驗證及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屆期未經驗證或審查或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化學
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二
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 2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一、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未經驗證合格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經停止、禁止
使用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為禁止運出之
處分、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認證。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符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必要
時,得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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