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小本生意如開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網拍,如沒有辦理設籍課稅及營利事業登記,政府單位有兩種單位有權查核,
一是國稅局(管理是否有依法納稅及設籍課稅),目前國稅局鼓勵民眾檢舉店家逃漏稅。
二是縣市政府建設局處(營利事業登記)。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辦設籍課稅,每3個月按規定繳1次營業稅,還需要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嗎?

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稅法並無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故營業人不得以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為由,主張免辦營業登記。

營業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限期通知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另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及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罰鍰部分若也有違反建築法,主管機關將依95年2月5日實施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對違規營業主體擇一從重處分。


95年2月5日實施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商業登記法第3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商業登記法第4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
稅課徵起徵點而言。

商業登記法第32條
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更多 創業開店工商登記探討 網路商店申請營業登記和營業稅探討 or 小生意商業登記探討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
網路開店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