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申請設計商標應知實務(申請席琳狄昂註冊商標行政訴訟判業者敗訴)-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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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席琳狄昂註冊商標行政訴訟判業者敗訴

一眼鏡行業者,1999年時,將西洋天后席琳狄翁英文名字(Celine Dion)註冊商標,席琳狄翁發現後,因超過5年,已無法撤銷;該眼鏡行業者在2015年又以席琳迪「昂」再度申請,結果遭到席琳狄翁本人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撤銷註冊,該眼鏡行業者主張很少人拿迪「昂」當作席琳迪翁的譯名,不宜無限放大Celine Dion譯名近似程度,不服提出訴願。

訴願合議庭認為,不論是狄昂還是狄翁,兩者發音都很像,的確容易和藝人產生聯想,因此判該訴願遭駁回,眼鏡行業者不服再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合議庭認為,席琳狄翁(Celine Dion)早就是知名公眾人物,廣為我國消費者認知,達著名程度,且不論「昂」或「翁」,兩者發音近似,都有人以此翻譯,因此會跟席琳狄翁(Celine Dion)產生聯想,故裁決眼鏡行業者敗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知名公眾人物及著名之姓名、藝名等依規定在任何商品或服務都不能取得註冊商標,但如經「名人本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依規定是可以取得註冊商標!另歷史著名人物名稱亦不可申請註冊商標,參考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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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申請設計商標應知實務法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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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店名)及註冊注意事項相關法律條文 

商標法第5條雇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 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6條
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 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商標法第8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
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之。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 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二項規定,於遲誤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間者,不適用之。
 
商標法第9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
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 準。
 
商標法第19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商標法第25條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
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
 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
 三、其他明顯之錯誤。 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
 
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 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 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 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 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
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 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 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 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 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 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 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所規定之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之認 定,以申請時為準。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於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為申請人時
,不適用之。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準用之。

商標法第63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
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
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 示者,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 其註冊。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 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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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如被他人搶先註冊有沒有辦法搶回

商標如被他人搶先註冊,原則上,我國商標法是誰先搶先贏,除非搶先註冊人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事由,申請人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而得以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對方的商標

另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商標又已被他人搶先註冊,只能另起爐灶,換個名稱再申請商標註冊,是比較實際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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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實務經驗下列行為是無法通過商標註冊

根據筆者經驗店家在申請商標時,應知下列行為是無法通過商標註冊:

1.商標名稱如與其他法人、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名稱相同者,又指定於同一或近似之商品,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2.屬於商品之品質、功用、製造方法及原料來源的說明,可使消費者產生直接聯想,屬於商品的說明,不得申請商標註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臺鹽申請「海洋生成水」的行政訴訟,其駁回臺鹽的行政訴訟理由為臺鹽申請「海洋生成水」因可讓消費者直接產生聯想,已屬於商品的說明,有違商標法規定,故不得申請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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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申請商標(店名)? 註冊商標申請其實不難


你可以不申請商標,但當你的店面具有一定的口碑與知名度後 ,你一定不希望有人跟你用相同的名稱 ,因為那時只有申請商標(店名)註冊 ,你才能擁有合法的專用權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目前這個強調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年代,如果新創事業已稍有所成或是看好未來發展前途或潛力,請考量將未來所有可能涉及的經營項目先行申請,寧願現在多花點小錢,把各種相關行業商標先申請佔為己有,以避免日後面臨無法使用原來所使用商標名稱的處境。

實務上來說,註冊商標申請其實不難,只要到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下載表格詳細填寫,到智慧財產申請即可,申請費用依據商標規費標準第二條 各項類別註冊申請費,審核時間8個月,審核通過再註冊公告1個月,繳費公告即可得到商標權,使用年限為10年,即將到期時可再辦理展延。
當你提出商標申請時,智慧財產局幫你審核你的商標是否與他人雷同,如果已有類似商標,你的申請當然就不會通過,當然也可以自行上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詢,有無類似商標

申請商標遭駁回可至行政院辦理「訴願」
若在公告期若因被人異議而遭駁回時,如果這個商標對妳而言真的很重要,可在法定期限30天內至經濟部辦理「訴願」,若遭訴願駁回,可至行政院辦理「再訴願」,若還是再遭訴願駁回,最後還可以到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到最後還是無法取得商標權,但在上述法律程序期間,你也可在不影響營運下,從容地重新再申請一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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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多選經營項目會不會形成資金上的浪費 

在目前這個強調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年代,就申請商表「經營項目」一項,請考量將未來所有可能涉及的經營項目納入申請,寧願現在多花點小錢,把各種相關行業商標先申請佔為己有,以避免日後因想跨足相關行業經營時,卻無法使用原來所使用商標名稱處境。
依商標法內相關規定,除非你這家店已經歇業一年以上,無營業事實才會被取消已註冊商標資格;所以你申請了商標後,未曾使用該商標,也不用擔心,因為要舉證你這家店已無使用一年營業事實,進而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信且取消所申請的商標專用權,可不是一件易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你擔心多申請經營項目會形成資金上的浪費,不要忘了商標也是可轉讓的或部份授權他人經營賺取權利金;所以即使日後不使用申請的商標,也可以將所申請的商標轉賣或授權給有需要的人,或許還可以因此來賺取專利智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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