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店家在促銷時所附贈的物品,如果要列報廣告費時,必須在發票上加蓋贈品贈訖的戳記,並且列編成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的贈品支出報表,供稅捐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 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 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 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 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
 (七) 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
      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
 (八) 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
      負擔,不予認定。
 (九) 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
      再行列支。
 (十) 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
      理。
 (十一) 營建業合建分售 (或分成) 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
        比例分攤。
 (十二)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
      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 (頁) 次
      等。
 (二) 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
      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 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
      證。
 (四) 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五) 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
 (六) 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
      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八)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
      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
      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
      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各班次 (早、中、晚班) 、島別 (柴油島
      、汽油島)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
      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九)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
      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十) 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
      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
      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十一)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
        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十二)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
        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
        ;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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