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幼稚園及托兒所者,應主動誠實申報相關其他收入及所得,未據實申報相關收入,經查獲漏報其他所得屬實,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71條、第76條及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者,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設立人、創辦人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額之核定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就其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之「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暨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補習業者未依規定申報補習費收入,經查獲漏列補習班分期付款收入600萬元,依財政部部頒費用標準核定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3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相關收入與所得,據實申報繳納相關稅負,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
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係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
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所得稅法第76條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及損益表。
公司及合作社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股東或社員之姓名、
住址、已付之股利或盈餘數額;合夥組織之負責人應將合夥人姓名、住址
、出資比例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
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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