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繼97年六月判麥當勞賠償在店內受傷五歲兒童後,嘉義市王姓女子96年八月間到遠東百貨嘉義店,在電扶梯前摔成右腳第五蹠骨骨折傷害,王姓女子認為店內地板有高低差斜坡,地面濕滑未設止滑警告措施,導致她摔倒受傷,故報警處理且控告主管安全襄理涉嫌業務過失傷害罪;嘉義地檢署於97年七月偵結,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遠東百貨主管安全劉姓襄理。

如店內地磚或地板光滑,因下雨或其他因素導致店內潮濕,店家業者應善盡安全維護責任,避免顧客因故而受傷,可在潮濕處加裝一塊止滑毯或貼止滑條,並且塑立一「潮濕請小心行走」警語。如有提供電扶梯,應在各樓層電扶梯出入口處加裝數條止滑條及警語「斜坡處請小心行走」,已善盡安全維護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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