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縣板橋文化路一段經營美容犬教室十多年的寵物業者,被學生檢舉計畫要把飼養上百隻狗兒集體割除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據報前往稽查,要求業者不得有集體手術割除狗聲帶情事發生,否則將依違反動保法第30條予以重罰。

寵物業者若要靠繁殖獲利,就應事先評估飼養的犬隻數量的能力,不能以類似擔心狗兒叫聲會引起擾鄰為由,就要予以安排獸醫進行手術割除狗聲帶。動物疾病防治所若發現經營寵物店業者確有不當虐狗,割除狗兒聲帶等情事,就可根據施行手術的狗兒數量,依違反動保法處罰,每隻狗處一萬五千到七萬五千元的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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