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體報導98年二月十一日晚,淡水警分局水碓派出所兩名警員與一名便衣刑警,到轄區內三家漫畫出租店查察,認定店內有擺設屬暴力與色情書籍,依違反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將店內女工讀生以現行犯「銬回」派出所。

警方表示,漫畫書店公開出租限制級漫畫供民眾翻閱就是違法,依法執勤並無不當,漫畫出租店為開放空間,入內查緝色情書刊不需搜索票,這與日前泰山光碟店非法搜索不同。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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