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補教業個資洩漏案,地檢署發現承辦九十七年基測電腦計分的博暐公司負責人林xx等人涉嫌監守自盜,在97年四月間將三十一萬名考生資料複製後向北中南多家補習班兜售,檢方97年十月依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林被求處十年重刑,另涉嫌購買個資的補教業者部份,檢方考量這幾名購買個資的補教業者均認罪並有悔意,且非惡意犯案,而是因招生需要,才會受誘購買考生個人資料,所以皆獲緩起訴處分,然每人須繳交120萬元給國庫,且須服240個小時義務勞務。

購買考生個人資料三位都是補教名師,且在補教業界名聲相當響亮,集體向檢方提出願採開暑假特訓班,學費全免上課方式抵免240小時勞務役,創下緩起訴以免費補習抵免勞務役作法的首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公布 )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公布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
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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