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醫院一黃性員工,99年年初離職起效日,當天剛好是醫院發年終獎金日,醫院因他已離職而未發給,黃性員工認為98年度全年在職,醫院卻拒絕給付年終獎金,顯然不合理,因此告上法院。

醫院認為年終獎金是「雇主發給勤勉、忠實員工的恩惠性給與」,並非工資 ;並且申請離職時,主管也曾告知可能會領不到獎金,黃男仍執意離職。

然法官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年終獎金應屬勞務工資,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或以其他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此外,獎金包含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非顧主與勞工之間的恩惠性給與,認為年終獎金是工資,判決醫院須給付年終獎金十一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更多 開店創業經營探討 >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or   年終獎金探討     
人力管理實務運作及相關探討  >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如何激勵員工 or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