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元月北縣平溪鄉106縣道上,有一家知名咖啡店業者承租一大片土地,作為露天咖啡座,然因使用到沒有明顯標界的土地 ,被人檢舉其中有屬國產局所有50坪土地,而吃上竊佔國土官司。

咖啡店業者表示在完全不知情下,莫名其妙就被控竊佔國土盜罪名。咖啡店業者知情後, 也從善如流將有爭議土地上的桌椅移開,但檢警還是依竊佔國土罪函送偵辦,咖啡店業者表示無源無故吃上竊盜官司,覺得相當倒楣與無奈。

常見類似竊佔國土案例有,開店商家在店面前後方或側面,自行搭建鐵皮屋,在未多加留意下,突出部份佔據到道路用地,而吃上竊佔國土官司 。還有,知名風景點十分瀑布,四周遭民營公司長期設置圍籬,竊佔國有土地達兩百九十七坪,然竊佔行為在八十六年就已發生,但國有財產局卻遲至97年九月才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國有財產局提告時已逾追訴時效,因依舊刑法竊佔國土罪的追訴期只有十年,現已修正為二十年,檢方只好對十分大瀑布處分不起訴。  

開店商家在承租店面或土地時,為避免誤租店面或土地是產權不清或有紛爭店面務必對承租店面或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範圍向地政單位做一查證動作,訂約時要求房東出示身份證明和房屋所有權狀、完稅證明,白底黑字寫明可使用權利範圍,才不會無源無故吃上竊盜官司。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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