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市面上連鎖加盟店越開越多,加盟總部除向加盟店收取加盟權利金外,另收取加盟履約保證金作為擔保用途,加盟店違約時,加盟總部沒收加盟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賠償,或是積欠貨款,加盟總部從加盟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加盟總部在收取履約保證金當時,依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於契約到期或解約時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非屬銷貨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於加盟分店違約,加盟總部沒收或抵扣加盟履約保證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加盟總部沒收加盟分店保證金或從加盟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時,依法應開立發票,若經查獲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加盟總部除應補稅外,還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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