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商店的課稅新規定,於98年12月11日開始生效。格子商店店家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在收取租金或收取受託代銷傭金石,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格子商店店家則須向稅捐機關,針對免辦營業登記寄賣人每兩個月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稅捐機關向承租格子店的課稅依據;若寄賣人有辦理營業登記,店家寄賣商品時就要給格子商店店家收據或發票。

根據稅捐機關最新統計調查資料顯示,大多數承租格子商店的承租寄賣人,平均每一格子營業額是在3,000到5,000元之間,每一格子月最少營業額30元,最高營造1萬多元。

以往稅捐機關對格子店的課稅認定和規定作法不一,為避免造成課稅上認定的困擾,因此發布解釋令統一課稅標準(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 格子店的承租人,只要最近半年(6個月)平均每月累計銷售總金額達8萬元,就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在同一家店租好幾個格子,所有格子銷售總額要一併計算。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不同店家租格子寄賣貨物,每處銷售額不予併計。 也就是說最近半年(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就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稅法釋令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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