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騎乘自行車(腳踏車)休閒兼運動」越來越盛行且政府大力提倡休閒觀光,各大風景區及河岸周邊密集興建自行車(腳踏車)步道供民眾騎乘自行車(腳踏車)使用,業者嗅出此龐大商機,紛紛投入自行車(腳踏車)出租經營。


依稅捐機關自行車(腳踏車)出租業者若未經營其他營業項目,如同時經營銷售自行車(腳踏車)周邊商品買賣或以維修營業者,或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且其平均每月總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稅捐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也就是有消費就要開立發票給消費者;若完全沒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乃屬小規模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稅捐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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