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北縣衛生局98年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甲醇是一種有機化合物,無色易燃且有毒,是製造假酒的主要原料,也大量加在除冰劑、複印液、除油漆的溶劑、防腐劑、黏著劑等等,可做水性顏料的溶劑,揮發性高,只要暴露於空氣中,顏料便會迅速依附在物件表面。醇類有機溶劑添加在指甲油中是用來調節適當的黏度。由於甲醇會透過呼吸及皮膚(指緣間隙)被人體所吸收,進入人體後會代謝成甲酸產生「酸中毒」,出現視力障礙、腹痛、神志混亂、昏迷,量大還會造成死亡。臺北縣立醫院皮膚科吳貞宜醫師表示接觸含甲醇等成分之指甲油主要是指甲會變黃、硬、脆、厚,若接觸到皮膚也易造成接觸性皮膚炎及過敏。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聯絡單位:藥物食品管理科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6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 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 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 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 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11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23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 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 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 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 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 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第27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 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 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 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部份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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