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傳統市場、路邊攤販售「有機」產品,絕大多數都是「假有機」產品,從98年元月29日起若沒有取得有機驗證標章的農產品,如以「有機」字樣販售,將會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可罰款6至30萬元,提醒農民、攤販、或商家業者,不要隨便使用「有機」字樣,以免被罰款。

近幾年「有機」商品熱銷,,只要有「有機」二字賣價就會比較高生意也會比較好,許多農民或商家業者也跟上流行,販賣產品都掛上「有機」,如有機水果(芭樂、有機柳丁)、有機疏菜、高麗菜等。

政府於96年元月公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標榜「有機」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驗證機構有機驗證合格的產品,有民眾誤以為使用有機肥料就是「有機」,事實上有機不能使用農藥,還要讓土壤、水也都要符合「有機」相關驗證規定,且依規定在取得有機驗證前,需有2至3年的轉型期;另標示國外驗證機構驗證合格的進口加工農產品,則需有農委會審核通過。

雲林農業處第一波取締對象將以商店、賣場為主,傳統市場、攤販因受限於人力不足,不會立即執行取締工作,然農委會訂有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若農民、攤販、或商家業者隨意使用「有機」遭人檢舉,還是會依相關規定處理。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公布 )第 2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
    、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
    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
    ,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三、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有前項第三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認證。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發布 )第 6 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者,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後,主管機關發給每
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全年度之
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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