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設帳記載收支項目不依規定最高罰1萬五千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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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所設置帳簿,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台幣7千5百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及連鎖加盟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影響權益。另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以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報稅額。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條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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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 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 ,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 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未設帳記載收支項目將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

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2條規定設置之帳簿,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沙鹿稽徵所指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台幣7千5百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國稅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依規定年限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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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未設帳記載收支最高罰款1萬5千元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所設置帳簿,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又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及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等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台幣7千5百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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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在於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故列報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然國稅局認為吳君雖取得之給付報酬,係按招攬業績給付,然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系爭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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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如補習班幼稚園無論盈虧均應填結算申報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

如果是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且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的補習班,所得就須由這家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若非公司或行號事業型態(營利事業型態)之補習班,就無營業稅及營所稅要申報問題,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補習班之業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列入一年申報一次設立人或合夥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欄內(補習班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其他所得),如你有記帳且採查帳方式較有利下,可採查帳申報,不然也可逕依財政部頒之當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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