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六條

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
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
動。
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
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
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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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統計顯示,近幾年來民眾陳情噪音擾人逐年增加,96年噪音陳情案件總計42,807件,娛樂營業場所14,510件(占34%)為主,且幾乎都跟室內裝修、唱卡拉OK有關。

目前全國雖有一半縣市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規定,自行公告在某些區域、時間內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但常因未能測得超過噪音標準而無法開單取締。故環保署預計97年七月公告實施「裝修工程、非營業用卡拉OK噪音管制草案」,修改成在某時段內不准從事的行為,如此就不會因未能測得超過噪音標準量而無法取締。

噪音管制法規定噪音管制區違反管制,限期改善未符標準者,娛樂或營業場所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目前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噪音)。警察機關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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