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競業禁止條款,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特殊調配密方等智慧財產權,不會因開放加盟後所造成競爭優勢而流失,因此要求加盟者在合約期間,或解除加盟合約後一段時日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否則願賠多少金額等等的規定。

尤其現今企業愈競爭,加盟總部經營愈不易,此一條款規範意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有其必要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有一案例,加盟分店告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不合理,公平會裁決競業禁止條款內容乃屬合理,但三年期限過長,值得商榷,後來該加盟總部將業禁止條款三年期限改為一年。

所以加盟者在簽加盟合約時應考慮清楚,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賠償程度及時限問題的合理性,以免日後雙方訴諸法院或者影響當日後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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