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bucks(星巴克1985年設立)控訴文軒公司2003年9月申請「壹咖啡 E COF-FEE及圖」商標類似案,星巴克曾在93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遭駁回,星巴克不服上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兩商標在外觀、讀音、觀念都大相逕庭,判決星巴克敗訴。

星巴克與「E COF-FEE」的商標,皆由「白色雙圈」與「綠底圖」加上白色文字與圖形所組成,給人整體的印象近似,甚至容易誤認,因此控訴「E COF-FEE」公司有搭順風車之嫌,要求撤銷「E COF-FEE」商標所有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壹咖啡ECOFFEE及圖」的商標,「E 」當主軸,倒置設計成咖啡杯的圖形,描繪出飄散裊裊熱氣的意境,與星巴克商標由英文「S-TARBUCKS COFFEE」與長髮頭戴皇冠的女人構成,與「壹咖啡」的咖啡杯圖案整體外觀上有極大的設計差異存在。另兩商標的英文字母長短明顯不同,唱讀音長短也有明顯差異。在議觀念上「壹咖啡ECOFFEE」潛涵台灣第一的意思,也與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有明顯差異。

 

更多 創業開店經營管理探討  > 店名及商標探討 or  營業要商業登記嘛  or 開店要註冊商標嘛
如何保護我的商標
 or 店家申請商標應知  or 類似商標遭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補教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