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面或網拍上常看到販售沒經經濟部經商標局檢驗的商品,若被檢舉或被查獲違法,將會被依商品檢驗法處最低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罰鍰。

只要是商品檢驗法第三條規定要商檢,卻沒經過商檢局商檢的東西 ,就是不合法是不能販賣的,如店家業者被抓到有販賣之實,將會被依商品檢驗法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規定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三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六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
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十一條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
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五十九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
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第六十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 、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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