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開班授課前應先向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且向國稅局辦理扣繳單位統編設立登記後才可對外招生。如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 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預收學生人數並達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班。 
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 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參考資料: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及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更多 創業開店熱門行業探討 > 補教業立案探討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or 補教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