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擺攤被取締者未滿十四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處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如已超過十四歲,處罰擺攤者本人。不論是法定代理人或行為人本人罰鍰不繳,雖然只是行政罰,不構成刑事案件,但財產會遭查封、拍賣,甚至會被拘提管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處所設置攤位;
(第十款)警察機關除可以命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並且消除障礙外,每次還可科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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