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漏稅或短漏開發票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國稅局常發現營利事業被查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被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追繳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然被查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的營利事業卻將補徵之營業稅及相關罰鍰列為稅捐支出。
然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故遭剔除且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補徵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以免補稅受罰。若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
因漏稅或短漏開發票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有漏稅或短漏開發票情形,其補徵營業稅及相關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以免補稅受罰。
該所說明,常發現有營利事業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列報為稅捐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依前述營業稅法規定補徵之營業稅與相關罰鍰,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故遭剔除且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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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因車禍連帶賠償應於實際支付年度認列
有一公司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載運施工器具與騎乘機車發生碰撞,騎乘機車人因傷重不治死亡,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1,000萬元,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車禍發生時點,自行估列當年度其他損失800萬元。經國稅局審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5目規定,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本案公司因未提出該筆損失年度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供核,所以否准認列。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營利事業員工駕駛車輛發生車禍,導致被害人傷重死亡,經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公司為連帶債務人,請求連帶賠償,所生賠償金須於已支付並取得確定證明文件之年度,始得列報其他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網路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公司行號因員工車禍為連帶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後,始得核實認列,即以費用確定應付之時,作為認列公司費用或損失時點,而非以車禍發生時間作為認列費用或損失時點。 |
開店商家列報費用支出之原則國稅局查核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將私人旅遊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公司雖說明負責人出國係為拜訪國外客戶,惟所提示與對方客戶之電子郵件往來信件內容皆為參訪博物館及著名景點等一般私人旅遊行程,卻無法提示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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