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店家因不了解法令規定,在關店或讓出後,未於停歇業前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而遭受處罰。
若有停、復業行為時,請於停、復業前申報核備,否則一經查獲,稽徵機關依規定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
並於45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以免欠稅未繳被課處鉅額罰鍰,公司負責人也會被限制出境。

事關店家自身權益,請依照規定辦理停、歇復業行為,以免受罰。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營利事業未依本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
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