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營利事業汽機車汰舊換新領取貨物稅退稅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法律稅法法務S.O.P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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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予處罰。營業人應如何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如下,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核對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相符。

二、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三、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五、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六、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單可以便利雙方交易往來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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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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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7 條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 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1 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2 條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3 條
進貨或進料所發生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損失之認定,除國內運輸損失應就有關帳證文件查核外,其屬進口貨料部分,應就左列各項文件查核認定:
一、買賣雙方載有購貨條件之契約 (應有損失歸屬之規定) 。
二、國內公證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到貨損失對照表。
三、國外供應商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船公司之提單副本或影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4 條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第 45 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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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取具憑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如確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應依前開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切勿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進貨金額5%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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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一年內違章事實未達三次者免予處罰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一年內違章事實未達三次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經衡酌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負擔稅款、違反憑證義務可責性及對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之影響尚屬輕微;已於105年1月15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予處罰,惟納稅義務人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則無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證之可責性,尚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但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法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該項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者,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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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進料稅務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無進銷貨事實相互開發票除補徵及罰鍰亦涉刑事責任

有一公司因涉嫌無進貨事實,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10,818萬元、丙公司1,902萬元及丁公司2,998萬元,銷售金額合計15,718萬元,同時又取具上揭乙公司9,085萬元、丙公司3,284萬元及丁公司4,674萬元之統一發票,進項金額合計17,043萬元,二者相減,虛報進項金額大於虛報銷項金額1,325萬元,致虛報進項稅額662,115元,經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62,115元,並處罰鍰5,296,900元。

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再審,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至於甲、乙、丙等公司負責人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刑事判決有罪。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51條第5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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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合法交易憑證,小心遭國稅局處罰!

國稅局針對轄內從事網拍業者進行查核,發現某從事服飾業網拍之人氣店家,因上游進貨廠為逃漏稅捐,遂於銷貨時向下游零售商表示,倘索取進貨發票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捐,若不索取進貨發票者,則可獲較多進貨優惠折扣,因此該網拍業者於進貨時同意僅取得估價單、送貨單等交易資料。

該人氣店家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核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爰依法就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或保存憑證之金額計740萬餘元,按5%處罰鍰共37萬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於進貨時,應依法向進貨廠商取得合法交易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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