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法律行為
吃霸王餐或吃完不付帳的行為,報警處理,無論是當場或事後被逮,當事人若當場認錯、賠償店家一般店家做生意以和為貴下都是私下和解解決,但若商家堅持提告,則檢警可以詐欺罪起訴。若是慣犯,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是可移送治安法庭〈管訓〉。
對於吃霸王餐的人,店家當然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一併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吃霸王餐的人刑事部份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民事部份涉及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 |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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