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開店商家和有意開店創業者貪圖一時之便,或藉行事之便,要求外勞幫忙, 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但卻未留意此行為恐將違法。

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規定,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要科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更高之罰鍰,若遲未改善則得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非法使用外籍勞工 雇主當心受罰!

國人在年節向來有除舊佈新的習俗,許多雇主似乎也藉行事之便,要求外勞幫忙家中大掃除,但卻未留意恐將違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若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讓外勞外出工作,依規定要科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可處更高之罰鍰,若遲未改善則得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工局統計100年度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處分案件總計共335件,概觀100年度數據,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處分案件數量為最多,共有148件,佔全年裁罰件數比例為44.18%,第二及第三則為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及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有99件(29.55%)及34件(10.15%)。

 新北市家庭看護工的數量在外籍勞工各類工作項別中佔的比例最高,而家庭看護工的主要工作範圍是針對被照顧人平日起居照料,包括調理膳食、餵食照護受看護人、洗滌其衣物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然而雇主卻常要求家庭看護工在照顧受看護人之餘,協助接送小孩、至市場買菜提貨、甚至到親戚家打掃等未經許可的工作,以上行為雇主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而若外勞違法工作之地點若非原雇主所有,則該地點之所有人即視為非法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57條第1款的疑慮。

事實上,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的案件量一直以來都為處分案中各類型之首,其中最大的原因在於許多雇主不諳法令,卻又貪圖一時之便,僱用或使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勞從事許可外的工作,而這些都是觸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只要有勞務提供的事實,即符合「工作」要件,因此雇主在指派各類外籍勞工工作事項時,請切記應依其許可內容給予適當的工作,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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