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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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發票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如是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之開店商家如有頂讓或負責人變更,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漏報銷售額或者漏開統一發票, 若被稅捐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裁處罰鍰。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
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
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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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前二項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三個月。
營業人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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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商店頂讓變更負責人貨物轉移應開立統一發票

頂讓店,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依國稅局規定其貨物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且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接手頂店者。

接手頂店者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接手頂店者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8月15日前,申報7-8月期(所屬期間7月1日-7月31日)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9月15日前,申報7-8月期(所屬期間8月1日-8月31日)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損害自身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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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廢止營業時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因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國稅局已於該局網站首頁/HOT專區(稅務專區)項下,新增「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專區」,放置「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附表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或勞務申報及調整說明」等文件,供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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