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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查到一立案便當店,只僱用兩名員工;雇主沒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及就保,員工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健保便當店在勞保局輔導下辦理加保手續,但因為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被勞保局罰四千多元。

開店商家老闆因為忙於店務,往往沒有多餘人手可處理勞健保保險的事,加上不了解勞健保和就業保險相關法令,不少開店商家會直接告知員工要加勞保找職業工會辦;或和員工約定好每個月補助勞保費多少錢(補助行情約在一千左右),請員工自行找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然實務經營上,開店商家只要是受雇員工,雇主就應該替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雖現今僱用未滿五人的營業單位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開店商家還是可用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健保,並同時參加就業保險 。 請員工在職業工會加勞健保,員工就沒有就業保險保障;依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規定須在員工到職當日就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果延遲或是不辦,會有相關罰則,且勞工若發生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由雇主負責賠償。

註:
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就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只要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本國籍勞工或依法在台工作的大陸配偶、外籍配偶,就必須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
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
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
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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