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兜售穿山甲被活逮違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重罰150萬
市場兜售穿山甲被活逮
新北市動保處獲報在新店區立青黃昏市場,有人在擺攤兜售保育類穿山甲活體,動保處在當日晚間將相關人等約談到案說明,嫌犯聲稱已將穿山甲放回安坑山區,但 3 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0 條,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併科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擺攤和開店商家,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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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2):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
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3):販賣寵物犬?賣主小心挨罰!
台北縣永和市畢姓市民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提供配種、以及數隻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遭台北縣農業局認為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且構成買賣事實,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裁罰五萬元以上罰款。 依法販賣寵物犬,賣主須附上經營動物飼養、買賣的營業許可證字號,若被檢舉查獲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若根本未申請營業許可證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寵物買賣,則將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款。但如販賣寵物中不涉及狗,而是販賣其他寵物如貓、兔子、鳥、魚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應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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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法案例(4):禁止買賣陳列展示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98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擴大保育範圍,明確禁止買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
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野生類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因此屏東地方法院曾有一判例,認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活體買賣「無罪」,「產製品」才有罪,讓人有機可乘。現修正條文後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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