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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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

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財政部關務署會以書面答復,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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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 海關呼籲廠商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於實施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

關務署指出,「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該署呼籲進口人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得不償失。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該署會以書面答復,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貨物通關效率。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加盟連鎖業 列報佣金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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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報佣金:列報個人佣金支出應提供轉付資金證明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但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

公司說明是因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所以未取具收據,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將該公司原帳列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剔除並補徵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若有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合約外,還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做為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且還應注意妥善保存佣金支出轉付或匯付之相關證明原始憑證,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國稅局 減列剔除補徵稅額。

列報佣金:代購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近來查核發現有淘寶代購業者,接受國內買家委託並以代購業者名義向淘寶網訂購貨物,再由快遞直接將貨物寄給國內買家,並從中收取佣金,但卻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開立憑證交付予客戶,涉嫌逃漏稅捐。

國稅局查獲代購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經營代購業務除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外還並科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 若從事網路交易代購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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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百貨公司設櫃支付抽成數非佣金支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匯開統一發票。
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供應商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後所實收之餘額。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其營業成本係依法核定,主張依其與各百貨公司訂定之專櫃合約書約定,專櫃商品之陳列、價格訂定及瑕疵擔保責任,概由其負責,並由其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百貨公司抽成金額,認商品之出賣人應為其本身,而列報專櫃之總銷售額為營業收入,並將其中百貨公司之抽成數列為佣金支出。經該局查核調整補稅,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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