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為保障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勞動部日前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納入適用對象包含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預估受益人數約1萬9千人。
勞動部重申,目前「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將俟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標準,雇主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應宜儘早做好應對措施。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以下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新聞稿
勞動部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之勞動條件,該部於日前預告「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納入適用對象包含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之勞工,預估受益人數約1萬9千人。
勞動部強調,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勞工,其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標準,雇主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勞動部解釋,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外,其餘工作型態類似之攤販,如零售攤販之受僱者,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考量勞動者之勞動權益均應受保障,且類此型態之工作者均已適用該法,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應無不適用之理由,爰預告指定「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重申,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將俟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如對於預告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104年7月16日前向該部提供相關意見(該部民意信箱: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或以紙本提供意見郵寄至該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9樓)。
以上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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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保障外勤工作者勞動權益 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 由於外勤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且因外勤在外工作者不似一般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情形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 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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