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出售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之課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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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出售,依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符合前述條件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個人提供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如有符合應辦理營業登記情形者,則應儘速申請設立登記,於房屋出售時,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因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

、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及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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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核釋個人以其所有土地建屋出售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出售之課稅補充規定。
主旨:

一、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所稱「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因夫妻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夫妻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所稱「連續滿2年」,指自戶籍遷入之日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連續滿2年;因繼承、夫妻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得溯及自被繼承人、夫或妻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入之日連續滿2年。
符合前述條件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依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及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其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出售之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出售,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符合前述條件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及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其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99年間購入1戶公寓,後與建設公司訂定拆除改建新大樓之契約,甲君旋於103年3月12日將戶籍遷入拆除改建前之舊公寓,新建案建造執照於104年1月20日核發,因其持有期間未滿10年且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亦未滿1年,故甲君出售分得之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個人提供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如有符合應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者,應儘速依規定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設立登記,於出售房屋時,依法報繳營業稅。如對辦理營業登記及相關課稅事宜存有疑義,亦應積極向稅捐單位洽詢,以免因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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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特銷稅加重處罰

國稅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該局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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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將予以較重處罰,開店商家營業人應依法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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